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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501號令修正發布第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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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主管或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取得第一款或前款所定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或期貨商業務員之資格,並參加同業公會舉辦之期貨專業相關課程十五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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