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8條、第22條、第29條、第35條之2、第41條條文,自117會計年度施行

異動條文

  1.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但股票已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 當期貨商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相關規定辦理。
  5.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期貨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期貨商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1. 期貨商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期貨商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4. 第一項認列於損益之收益及費損,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分類至營業種類、投資種類、籌資種類、所得稅種類或停業單位種類。期貨商並應評估是否具有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之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以將收益及費損分類至適當之種類。
  5. 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並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1. 一、收益:
      1. (一)經紀手續費收入: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所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2. (二)期貨佣金收入: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以複委託方式為委託期貨商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時,所取得之佣金收入。
      3. (三)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2. 2.債務工具投資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4. (四)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期貨商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5. (五)衍生工具淨利益(損失):期貨商從事衍生工具業務或避險交易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
      6. (六)受託結算交割服務費收入: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受託辦理結算交割業務所取得之服務費收入。
      7. (七)期貨管理費收入:期貨商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所收取之管理費收入。
      8. (八)經理費收入: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理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理費收入。
      9. (九)顧問費收入:期貨商經營期貨顧問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所取得之顧問費收入。
      10. (十)證券佣金收入: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所取得之佣金收入。
      11. (十一)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12. (十二)利息收入:各種存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等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13. (十三)其他營業收益: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收入及利益。
      14. (十四)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期貨商於特定勞務提供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2. 二、支出及費用:
      1. (一)經紀經手費支出: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支付期貨交易所之經手費。
      2. (二)自營經手費支出: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支付期貨交易所之經手費。
      3. (三)期貨佣金支出:本項目包括:
        1. 1.期貨佣金支出-複委託期貨交易:期貨商以複委託方式委託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時,應支付之佣金支出。
        2. 2.期貨佣金支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委任期貨商應支付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佣金支出。
      4. (四)結算交割服務費支出: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時,應支付結算機構或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之結算交割服務費。
      5. (五)期貨管理費支出:期貨商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所支付之管理費。
      6. (六)員工福利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應認列之相關費用,包括短期員工福利(如員工之薪資、勞健保費用之提撥等)、退職後福利(如退休金等)、其他長期員工福利(長期服務休假等)及離職福利(如優惠退休辦法等)。
      7. (七)折舊及攤銷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規定應提列之相關折舊與攤銷費用。
      8. (八)其他營業費用:係期貨商業務管理所需且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費用。
    3. 三、營業損益:包括分類為營業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4. 四、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期貨商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5. 五、籌資前稅前損益:包括營業損益及分類為投資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6. 六、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7. 七、停業單位損益:
      1. (一)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2.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8. 八、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9. 九、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1.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2.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10. 十、綜合損益總額。
    11. 十一、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2. 十二、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3. 十三、每股盈餘:
      1.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2.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1.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1.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2.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3.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4.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5.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6.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7.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8.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9.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10.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11.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12.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13. 十三、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相關資訊。
    14. 十四、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應符合財務比率之限制及其執行情形。
    15. 十五、專屬期貨商業務之特有風險。
    16. 十六、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17. 十七、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18. 十八、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或轉讓。
    19. 十九、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20. 二十、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21. 二十一、重大災害損失。
    22. 二十二、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23. 二十三、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24. 二十四、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25. 二十五、客戶合約所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之綜合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揭露,包括客戶合約所認列之收入明細、合約餘額、履約義務、所作之重大判斷及判斷之改變,以及取得或履行客戶合約之成本中所認列之資產等。
    26. 二十六、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期貨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27. 二十七、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畫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28. 二十八、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揭露,包括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如何溝通管理階層觀點之財務績效層面之描述、其計算方式及與綜合損益表之總計或小計項目間之調節等資訊。
    29. 二十九、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應揭露之部門財務資訊,包括每一應報導部門業務範圍、收入、損益等資訊。
    30. 三十、期貨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資訊。
    31. 三十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32. 三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應註明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33. 三十三、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34. 三十四、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35. 三十五、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36. 三十六、合併、受讓或讓與其他期貨商之全部營業。
    37. 三十七、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38. 三十八、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39. 三十九、發放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員工、董事、監察人酬勞資訊:
      1. (一)章程規定之定額或比率(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2. (二)本期估列數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3. (三)前一年度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若與認列金額有差異,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40. 四十、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期貨商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1. 期貨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2.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
    1. 一、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
      1.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
      2.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3.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4. (四)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5. (五)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6.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自有資金明細表。
      7. (七)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明細表。
      8. (八)客戶保證金專戶餘額明細表。
      9. (九)客戶保證金專戶-銀行存款明細表。
      10. (十)客戶保證金專戶-有價證券明細表。
      11. (十一)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結算機構結算餘額明細表。
      12. (十二)客戶保證金專戶-其他期貨商結算餘額明細表。
      13. (十三)客戶保證金專戶-其他明細表。
      14. (十四)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明細表。
      15. (十五)應收帳款明細表。
      16. (十六)預付款項明細表。
      17. (十七)其他應收款明細表。
      18. (十八)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明細表。
      19. (十九)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
      20. (二十)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
      21. (二十一)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
      22. (二十二)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明細表。
      23. (二十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
      24. (二十四)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
      25. (二十五)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26. (二十六)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
      27. (二十七)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28. (二十八)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29. (二十九)使用權資產變動明細表。
      30. (三十)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31. (三十一)使用權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32. (三十二)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
      33. (三十三)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34. (三十四)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35. (三十五)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
      36. (三十六)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
      37. (三十七)其他非流動資產明細表。
      38. (三十八)短期借款明細表。
      39. (三十九)應付商業本票明細表。
      40. (四十)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
      41. (四十一)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
      42. (四十二)期貨交易人權益明細表。
      43. (四十三)應付帳款明細表。
      44. (四十四)其他應付款明細表。
      45. (四十五)負債準備-流動明細表。
      46. (四十六)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
      47. (四十七)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
      48. (四十八)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變動明細表。
      49. (四十九)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明細表。
      50. (五十)長期借款明細表。
      51. (五十一)租賃負債明細表。
      52. (五十二)應付公司債明細表。
      53. (五十三)負債準備-非流動明細表。
      54. (五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
      55. (五十五)其他非流動負債明細表。
    2.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1. (一)衍生工具利益(損失)明細表。
      2. (二)期貨佣金支出明細表。
      3. (三)員工福利、折舊、攤銷及其他營業費用明細表。
  3.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1. 期貨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1.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二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五條第三項序文及第四項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