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50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之1條文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依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 二、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 三、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取得第一款或前款所定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或期貨商業務員之資格,並參加同業公會舉辦之期貨專業相關課程十五小時以上者。
  2. 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證基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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