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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49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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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以下列機構為限: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條第二項保管機構有關業務之期貨結算機構。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保管機構之證券商。
委任人指定前項第一款之銀行為保管機構時,應由委任人將委託資產交由該銀行保管,並委託其辦理前條第二項之相關事項。
委任人指定第一項第二款之期貨結算機構或第三款之證券商為保管機構時,應由委任人將委託資產存入以委任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存款帳戶,並委託該期貨結算機構或證券商辦理前條第二項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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