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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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發行普通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供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或履行認股義務者外,須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存儲於所開立之專戶,並應於價款開始收取前,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定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且於訂約之日起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訂約日期等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不得由行庫之同一營業單位辦理。俟收足價款後始得動支,並於收足價款之日起二日內將收足價款之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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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資金運用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第二上市(櫃)公司以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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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或第二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應按季洽請原主辦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處理狀況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併同前款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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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變更或個別項目金額調整,而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辦理計畫變更,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並報中央銀行核准後,提報股東會追認。另應於變更時及嗣後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併同第二款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第二上市(櫃)公司以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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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者,應於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該事項對外國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評估意見,並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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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及公司債發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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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生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所規章之規定即時公告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外國發行人主動公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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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新臺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所募資金應以新臺幣保留,並使用於在臺實質投資,或其他經中央銀行同意之範圍為限;以外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