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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50003606號公告修正第5條條文,並自115年4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50333137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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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公司應每月計算證券商前一月日平均風險值(以下簡稱計算值),並依下列規定通知證券商補繳或退還基金:
一、計算值如大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證券商應補繳其差額。
二、計算值如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本公司應退還其差額,證券商退還差額後之基金金額不得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
前項所稱之基本數,為本公司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條計算之證券商應提撥本基金金額。所稱日平均風險值,為本公司依風險值計算模型計算後之日平均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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