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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50005500號函修正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第13條之1;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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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割或券項轉帳作業時,除使用「自動產製交割指示服務」辦理款券交割者外,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交割指示者,應填具「交割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交割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交割指示檔案。
二、電子通訊方式:
得操作「交割指示」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交割指示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交割指示檔案。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於交割日前於其個別款券帳戶備妥應付款項或券項。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交割作業。
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機構通知完成交割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券帳簿登載後,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券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辦理第一項作業時,如本公司跨境保管系統並無其交易對手資料,該機構應通知本公司於跨境保管系統建立其交易對手檔案後再重新執行該作業。
第6條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將其於外國保管機構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匯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或轉帳至該外國保管機構內之其他帳戶時,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交割指示者,應填具「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交割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款項指示檔案。
二、電子通訊方式:
得分別操作「款項匯出」、「款項轉帳」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款項指示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款項指示檔案。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匯款或轉帳。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匯款或轉帳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後,本公司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第7條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將款項匯入其個別款券帳戶時,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交割指示者,應填具「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交割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款項匯入指示檔案。
二、電子通訊方式:
得操作「款項匯入」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款項指示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款項匯入指示檔案。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並俟外國保管機構完成款項入帳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後,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第9-1條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發送第五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等作業指示,應於跨境保管系統「表單下載查詢」交易列示之各市場、幣別之指示截止時間(cut off)前辦理。如有逾期,應自行承擔因逾時所生之責任。
第13條
本公司於接收跨境保管機構之存券保管機構(係指存有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有價證券餘額之外國保管機構)以SWIFT電文傳輸有價證券發行人公司行動之資訊或相關資料後,依下列方式將訊息提供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一、由本公司於跨境保管系統建立公司行動訊息資料,供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操作「公司行動訊息查詢」交易查詢。
二、由本公司依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於跨境保管系統訂閱之報表項目,以電子郵件或指定之SFTP傳送予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得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使用外國保管機構之網路銀行系統,經本公司及外國保管機構同意後,使用該外國保管機構之網路銀行系統自行取得公司行動訊息等資料。
第13-1條
公司行動訊息內容需由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回覆者,該機構於本公司跨境保管系統指定期限內,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公司行動回覆指示者,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公司行動回覆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公司行動回覆資料檔案。
二、電子通訊方式:
操作「公司行動訊息查詢及回覆」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公司行動回覆資料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公司行動回覆資料檔案。
本公司收到前項通知,配合轉知外國保管機構為後續處理。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欲撤銷或修改第一項回覆之內容,應於本公司跨境保管系統指定期限內,以第一項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轉知外國保管機構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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