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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證券商增繳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500546182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自115年4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50333137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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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櫃檯買賣中心應每月計算證券商前一月份日平均風險值(以下簡稱計算值),並依下列規定通知證券商補繳或退還基金:
一、計算值如大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證券商應補繳其差額。
二、計算值如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櫃檯買賣中心應退還其差額,證券商退還差額後之基金金額不得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
前項所稱之基本數,為櫃檯買賣中心依管理辦法第三條計算之證券商應提撥本基金金額。所稱日平均風險值,為櫃檯買賣中心依風險值計算模型計算後之日平均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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