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500503161號公告修正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除第6條自115年起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外,餘自公告日施行(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1號函、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54602號函)

異動條文

  1. 第一上櫃公司之股東會年報應依我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刊載相關事項,並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但以中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2. 第一上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前將股東會年報之電子檔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第一上櫃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期限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申報財務報告。
  2. 第一上櫃公司依前項規定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得免公告申報個體財務報告。但其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或其係以個體財務報告為股利分派基礎者,不在此限。
  1. 第一上櫃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2. 第一上櫃公司應於上櫃年度,於檢送年報時,一併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但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應於上櫃年度及其後一個會計年度內為之。
  3. 前項期限屆滿後,第一上櫃公司自願委託會計師為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4. 會計師專案審查第一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5. 第一上櫃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辦理,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1. 一、於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四條所定之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屆滿前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應繼續申報至原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申報期間屆滿為止。
    2. 二、於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四條所定之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屆滿後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得免依第二項規定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6. 本管理作業要點所稱「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定義,適用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之二規定。
  1. 第一上櫃公司應依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五目所定期間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其遵循我國證券法令、本中心規章暨公告事項及上櫃契約。
  1. 第一上櫃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或為單一性別,並應依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持續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2. 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第一上櫃公司,前項董事會成員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
  3. 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而未依規定補選者,其處置措施準用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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