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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創新板申請上市案創新性審查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7條、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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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公司就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案及申請改列創新板上市案應辦理創新性條件之審查。
本要點所稱創新性,係指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本文所稱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
第7條
創新性審查專家應於本公司送達審查意見表及相關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就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創新性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理由回覆本公司。
申請創新板上市或改列創新板上市案取得五名以上創新性審查專家表示同意,始符合創新性審查條件。
第8條
申請創新板上市或改列創新板上市案因不符合創新性審查條件經退件者,申請公司得提出申復,本公司應將申請公司陳述之申復理由及相關資料重新委請創新性審查專家審查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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