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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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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以每季查核百分之二之公司為原則,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行測試,但依第三項所選定受查公司,不納入本項受查公司及查核比率之計算基礎。實地查核家數應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且有本程序第四條第一至九項之情事者即須執行實地查核,但依第三項所選定受查公司,不納入本項受查公司及查核比率之計算基礎。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季查核報告或追蹤報告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每季選案比率必要時得彈性調整,惟全年應選定之受查公司家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八,但依第三項所選定受查公司,不納入本項受查公司及查核比率之計算基礎。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公司得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本公司對創新板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創新板上市公司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不納入第一項受查公司及查核比率之計算基礎。
上市公司係屬上櫃公司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不適用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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