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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21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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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有價證券經審核有本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情事,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定期於每月最後營業日重新審核。
有價證券經審核有非屬前項所列之情事,而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將俟該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其已符合規定之資料後,再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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