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章「臺灣創新板(以下簡稱「創新板」)有價證券之上市」規定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及外國發行人,除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外,應先由主辦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月,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但本國發行公司及外國發行人係屬上市公司之子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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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未有因內部控制制度重大缺失經本公司處以違約金之情事且經會計師就上市公司最近二季對申請公司之監督及管理出具合理確信之無保留結論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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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證券承銷商業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向本公司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且無重大異常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