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0032573號函修正第3條附表二、第12條附表四,自115年1月1日實施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辦理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填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書」(附表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並檢附書件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同業公會)審查意見,連同所填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二)向本公司申報。
  2. 含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傘型基金,其所屬任一子基金之募集案件,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1.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案件,其境外基金機構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採申報生效制者,應由其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報書」(附表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並檢附「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連同所填具之「總代理人申請(報)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案件檢查表」(附表四),送同業公會審查,同時以副本將相關申報書件送交本公司。同業公會審查後,應將審查意見連同總代理人上開申報書件,轉報本公司申報生效。
  2. 前項申報案件,除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外,於本公司收到同業公會轉報之審查意見及總代理人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本公司將向總代理人為申報生效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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