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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5694號函修正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6317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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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會為有效推動會務,設經紀業務、自營業務、顧問業務、經理業務、信託業務、槓桿交易業務、紀律、教育訓練、財務、國際事務、兩岸事務、稽核、防制洗錢暨法遵、業務電子化、永續發展、採購等十六個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三人,由理事長遴選報理事會備查。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各委員會設委員八至十九人及秘書一人,並授權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委員人數。委員及秘書由各召集人遴選,並提報理事會備查。
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二年以上,或曾擔任上述機構經理以上職務者。
二、本會理、監事。
三、執業之律師、會計師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於會議一天前以書面向召集人提出請假之申請,否則一律以缺席論;二次無故缺席或請假逾三次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各委員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其同時擔任永續發展委員會以外任何職務,至多以兩個為限。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秘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遇有缺額時,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補足之,均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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