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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0458號公告修正第31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條文,第31條、第47條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第49條之1、第51條、第55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147765號函)

異動條文

  1. 借貸交易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據本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等相關憑證,其格式內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2.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3. 原始擔保比率及擔保維持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4.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
  5. 本公司按月或於還券後結算並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
  1.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費用,其計算採逐日逐筆,以未結清標的證券數量乘每日收盤價格再乘以成交費率後加總定之。
  2. 借券期間為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日起至還券日前一日止,還券日如遇天然災害或偶發事故,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證券市場休市時,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還券日。遇假日之借券費用計算準用前項規定。
  3.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費用之結算及收費時點分為:
    1. 一、按月收付: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依借券人上月未結清之標的有價證券數量計算其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並由證券商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收付。
    2. 二、還券收付:本公司於借券人還券了結或提前部分還券時,計算該筆借券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並由證券商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收付。
  4. 本公司於議借交易借券人還券了結或提前部分還券時,計算該筆借券已發生之借貸服務費,彙總併入次月第一個營業日依上月未結清標的有價證券數量計算之借貸服務費,並由證券商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收付。
  5. 議借交易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借券人、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1. 借貸交易人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且未結案者,本公司應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1. 一、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違約情事之一。
    2. 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八條、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六條或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定違約或違規情事之一。
    3. 三、各證券金融事業所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定違約或違規情事之一。
  2.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人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暫停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致無法還券了結者,得委由本公司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借券擔保品並買回標的證券返還出借人。
  1. 借券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按前一營業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及申請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向本公司繳交借券擔保金。如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則依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三款所定原則計算。
  2. 賣方證券商經本公司代為借券、或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者準用前項規定繳交借券擔保金。
  3. 借券證券商未於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繳交借券擔保金或提供抵繳擔保品,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價款及有價證券之等值部分暫予留置。
  1. 借券證券商因未還券而續行借券之日,已繳借券擔保金餘額,低於借券餘額乘該種有價證券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一百零七者,該證券商應於續行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補繳至借券餘額乘該種有價證券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四。如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則依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三款所定原則計算。
  2. 當借券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繳交借券擔保金或因可歸責其本身之事由無法歸還所借之有價證券時,本公司即於市場補回該種有價證券後歸還出借人。其所需價金及一切費用,先由借券擔保金餘額支付,如有不足,向該借券證券商追償,處理後如有剩餘,返還借券證券商。
  3. 賣方證券商經本公司代為借券、或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者,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4.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本公司即停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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