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3條之6條文,自114年12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3-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上市者,應於每營業日結算完成基金淨資產價值後,於其公司網站揭露申購買回清單資訊,惟首次揭露日為受益憑證上市掛牌日之前一營業日。如有不可抗力情事,前述揭露時間均得為次一營業日開盤前。
前項所稱申購買回清單資訊係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資料及投資組合之內容。
發行人應於每營業日開盤前,於其公司網站揭露折溢價幅度,至少應包含最近一年及最近一季資料,並以表格或折線圖方式呈現。
遇有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單一營業日折溢價幅度達百分之十(含)以上或連續五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時,發行人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同時應於其公司網站揭露並敘明可能原因。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