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該保管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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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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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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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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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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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