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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4001611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2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07781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2230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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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生物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七、提升對海洋或陸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之保育、資源永續利用及公平合理效益。
第21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上市上櫃公司宜建立產學合作計畫,培育產業種子人才。
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等),並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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