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78421號公告修正增訂第7點之1,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1825號函)

異動條文

  1. 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部分:
    1. 一、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辦公處所,應與其他部門或業務作明顯之區隔。
    2. 二、上開辦公處所應設置營業專用電話及傳真機、具有即時取得外國交易市場投資資訊等執行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以及建立門禁管制。
    3. 三、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應檢附平面圖、照片及資通安全作業檢查表函報本中心,經審查符合上開標準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於縮減或擴增營業處所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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