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78421號公告修正增訂第7點之1,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1825號函)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柒之一
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部分:
一、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辦公處所,應與其他部門或業務作明顯之區隔。
二、上開辦公處所應設置營業專用電話及傳真機、具有即時取得外國交易市場投資資訊等執行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以及建立門禁管制。
三、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應檢附平面圖、照片及資通安全作業檢查表函報本中心,經審查符合上開標準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於縮減或擴增營業處所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