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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7條之1附件六(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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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條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下列人員兼任職務之到職及註銷申報時,應填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兼任海外機構及他業職務申報表(附件六):
一、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
二、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創業投資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或本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本事業轉投資國內外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等子公司之職務。
三、總經理或經理人兼任本事業投資於集保結算所及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四、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專責部門人員兼任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或該基金投資標的事業等相關機構之職務。
附件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兼任海外機構及他業職務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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