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業務員登錄作業須知」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3529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7999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登錄資格:
    1. 一、初次申請登記:
      1. (一)期貨商業務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5-1條之資格條件;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應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第21條之資格條件(從事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4項業務者不在此限);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應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9、50、51條之資格條件;期貨信託事業業務員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6、47、48條之資格條件;槓桿交易商業務員應符合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3條準用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與第2項、第5條之1第1項之資格條件,且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44條之資格條件。
      2. (二)自95年8月1日起取得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者,應另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5月5日金管法字第0950054861號函之規定取得「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且該合格證明需在有效期間內。
      3. (三)到職後半年內完成職前訓練。
    2. 二、再申請登記:
      1. (一)確認前任職務(公司)已辦妥註銷手續,且確認業務員資格係屬有效。
      2. (二)確認已完成兩年一次之在職訓練(如尚未完訓,可登記,惟需於兩年到期前完訓)。
      3. (三)確認註銷日至再申請日未超過兩年(如超過兩年,可登記,惟需到職後半年內完成職前訓練)。
    3. 三、撤銷登記:
      期貨業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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