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戶為自然人者,除下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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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親持本人及客戶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於開戶契約簽章及註明其與客戶之關係。如客戶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口名簿代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並應檢附具有監護權或輔助權之證明文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之業務憑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簽章。若無行為能力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帳戶只准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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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客戶之身分證正本,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派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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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為非屬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者,應親持足資證明無戶籍國民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檢附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或學生證等)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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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者,依本中心「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