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除下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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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口名簿代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並應檢附其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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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派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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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為非屬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者,應親持足資證明無戶籍國民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檢附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或學生證等)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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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者,依本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