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分析發現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於收盤後以書面通知該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或營業部門主管,並副知該證券商總公司總經理,外國證券商在台設立分支機構者,通知其分公司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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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一二五倍,且其委託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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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二五倍,且其受託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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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人於該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五仟萬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0.0五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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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一二五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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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一倍,且其受託買賣合計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賣金額逾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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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一倍,且其成交買賣合計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