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向二: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以下4個評估指標中,評估指標2.1、2.2及2.3至少須達成2個,或達成評估指標2.4,本面向始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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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估指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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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全權委託操作、或提供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五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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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組評估指標:下列三個指標至少符合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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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管理規模由高而低排名前三分之一、或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管理規模由高而低排名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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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或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並達整體市場規模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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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或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超過該境外基金機構其境外基金最近一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僅適用於境外基金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原大於其在臺據點之管理資產規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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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估指標2.2: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顧問資產達相當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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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估指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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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之總代理人,最近一年源自其總代理業務之營業收入不低於我國投信事業營業收入由高而低排名之前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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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組評估指標: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據點,最近一年之營業收入,不低於我國投信事業營業收入由高而低排名之前三分之二;或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含主動式操作管理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他投資研究人員)之年平均至少達二十人或達總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且最近一年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成長率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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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評估指標2.4:境外基金機構國外資金投資我國投信事業所發行基金,最近一年平均投資達新臺幣4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