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162372號函修正增訂第16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6-1條
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TISA級別基金,應取得客戶同意開立「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aiwan 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以下稱TISA帳戶),並與客戶約定下列事項:
一、客戶於TISA帳戶內僅得辦理TISA基金(含TISA級別、好享退專案及退休準備平台專案之基金)之定期定額申購及買回作業。
二、客戶之非TISA帳戶已完成扣款轉帳授權書核印或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客戶同意以該扣款帳戶作為TISA帳戶之扣款帳戶。
三、TISA帳戶內之同一級別之基金,應依申購之時間採先進先出法辦理買回作業。
四、除下列情形外,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申請辦理TISA帳戶交易明細之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
(一)客戶請求將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至本人之非TISA帳戶。
(二)因繼承事件將被繼承人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予繼承人非TISA帳戶。
(三)發行TISA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公司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等情事。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公司認可之情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