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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5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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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公司每年定期調整各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對於所營業務性質改變或經營策略調整者,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依要點三及要點四之規定,重新公告調整其產業類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有特殊情形致所營業務性質改變者,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審酌其最近期財務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調整其產業類別。
依前項調整產業類別時,上市公司增加之營業項目雖符合要點三營業收入標準,惟經依部門別資訊核計,該營運部門之部門利益未達年度決算之股本百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調整。公司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之規定,以淨值百分之一計算之。
上市公司未能依其營收合理劃分產業類別、或其他特殊原因,本公司得調整其至適當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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