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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8號函修正第12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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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八為限。
本契約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五分鐘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八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八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八漲跌幅度之下限者,五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二。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二後,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收盤五分鐘前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二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十二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十二漲跌幅度之下限者,五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六。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前四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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