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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8715號公告修正第20條之2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7929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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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創業投資公司,合於第四條及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章程應載明公司永續經營之意旨。
二、資本額:申請上市時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七千五百萬股以上。
三、未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以外之任何業務。
四、申請上市時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未逾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五、申請上市時投資任一被投資公司之投資總額未逾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六、申請上市時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投資總額達申請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資產總額扣除投資按公允價值衡量為淨增加之評價調整數後,其計算符合規定比率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投資總額均達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投資總額平均達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高。
七、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載明投資交易條件、授權額度及核決層級、投資獲利通知及停利機制、投資損失預警及停損機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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