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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846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第35條條文,第34條自114年5月17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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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業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第35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四條,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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