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全部績效或年度績效;並應遵守以全部績效、年度績效及本項第七款以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之事項。
以全部績效作為廣告者,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來」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增加揭露「自今年以來」、或「三個月」及「六個月」、或「五年」、或「十年」、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基金之各期間績效排名皆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得以文字形容該基金績效,惟須一併揭示該基金應揭示之全部績效及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benchmark)績效。
以年度績效(指以1月至12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之績效)作為廣告者,應揭示最近十年度之各年度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來」績效;成立未滿十年者,應揭示自成立以來之各年度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來」績效;成立未滿三年者,除揭示年度績效外,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基金之各年度績效排名皆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得以文字形容該基金年度績效,惟須一併揭示該基金應揭示之年度績效及同類型基金年度績效平均數或指標(benchmark)年度績效。
上述各期間績效之揭示,應遵守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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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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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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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示該基金自成立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含)者,得自行決定揭示自成立以來之績效或最近三年之績效,且不得對上揭績效的揭示期間作特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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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績效與指標(benchmark)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基礎(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和指標皆用含息績效比較,或皆用不含息績效比較)及計算幣別應一致,並應加註計算基期、基礎及幣別之說明外,該指標(benchmark)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金管會核備後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通知本公會後始得為之;境外基金則由總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並將該指標載明於投資人須知,於報經本公會核對無誤後始得為之;指標(benchmark)有變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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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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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非以主要(primary)類股之績效揭示,應同時揭示該類股之級別(例如:資料來源:Lipper/類股:A累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