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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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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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開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報。但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情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三十一日前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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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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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報,其屬現金增資者,應先於前揭時間輸入,並於除權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收盤後一日內,補行輸入其每股認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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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櫃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基本資料異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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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或追補發行新股之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後一日內輸入資金運用計畫之計畫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日起二日內申報。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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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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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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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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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或私募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債券發行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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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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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櫃公司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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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資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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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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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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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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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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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櫃公司分派員工酬勞、庫藏股轉讓、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外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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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初次上櫃或轉換新設公司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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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召開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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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面額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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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轉換公司債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轉換公司債於初次上櫃、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櫃時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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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項。如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過戶前一個營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之基本資料,暨取得該股票之經理人與除經理人外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彙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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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櫃公司股權分散表及股東會議事錄: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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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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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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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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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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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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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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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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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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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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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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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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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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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餘至遲應於會後當日辦理。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應同時輸入中英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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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次之資訊,並依前揭所述申報時效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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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會,均應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其中屬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者,尚應於會中同步提供完整之影音資訊供外界即時收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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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當年度應至少擇一場次,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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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資料: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遇上開人員異動時,應於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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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依上開辦法規定期限內申報。但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未能符合上開辦法規定期限發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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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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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應公告者,依該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其他依上開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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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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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董事會組成暨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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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組成之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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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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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員委(選)任及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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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開(一)至(三)應於變動後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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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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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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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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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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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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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候選人名單應包含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現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及自願揭露資訊(如:性別及英文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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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於選舉後當日公告當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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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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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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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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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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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東常會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當日公告決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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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股東會年報電子檔及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申報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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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股東會議案資訊: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當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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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中心要求委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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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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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前開事項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二點五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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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依「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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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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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依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辦理相關事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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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及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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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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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具關係人之資訊及異動、董事兼任員工之資訊及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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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開(一)至(三)應於變動後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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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治理主管進修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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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個別董事自我或同儕評鑑之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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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申報及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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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申報及公告:上櫃公司為取得人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自行輸入;上櫃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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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動申報及公告:上櫃公司為取得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自行輸入;上櫃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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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申報及公告:上櫃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取得人應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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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應行申報事項輸入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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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第一上櫃公司之董事暨總經理異動資訊:異動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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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資訊安全長、資訊安全主管及人員資訊:應於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設置前開人員及異動後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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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及採行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淨值達新臺幣十二億元以上者,應申報下列英文版電子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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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比照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申報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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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比照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年報電子檔申報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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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相關資訊:國內上櫃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供提撥,未經董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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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