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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1150號函修正第9點(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0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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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第五條第(九)至(十六)項之資產因受金融制裁(如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英國和美國以及歐盟在內的七國集團(G7)國家的金融制裁制度)而缺乏流動性、難以出售或估價等問題,經理公司得依基金之最佳利益決定是否沿用「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持有上述資產,經理公司應於將基金持有資產評價為零後,即時將受影響之基金淨資產價值及上述資產後續處理方式等資訊依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並應於上述資產處理完成前,每年定期公告資產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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