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4點附件一、附件三、第15點附件九、第21點附件十,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1. 應檢視「股票上櫃審查表」(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之上櫃條件。如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就「投資控股公司申請條件審查表」(附件二)及相關書件審查其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條規定之投資控股公司上櫃條件。
  2. 另應填具「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附件三),審查申請公司之股權分散情形及保管承諾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申請公司預計辦理承銷之股份比率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2. (二)申請公司股權分散情形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所訂標準;若未符合,申請公司是否承諾於掛牌前達成股權分散標準。
    3. (三)申請公司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其股份應集中保管成數暨其相關承諾事項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3. 另應檢視申請公司洽我國律師填具之「法律事項檢查表」(附件四),瞭解下列事項:
    1. (一)註冊地國法令限制股東會召開地點、投票制度或其他股東權行使時,是否影響申請公司股東權益之行使;如是,申請公司應說明保障我國境內股東權行使之措施,並由律師評估之。
    2. (二)申請公司應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中訂定保障行使股東權益之具體內容。
    3. (三)申請公司於上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是否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外國發行人遵循我國證券法令、本中心規章暨公告事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之情形。
  1. 本中心受理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時,應填製「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申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九),檢視外國發行人所送書件齊全後,始予受理。
  1. 工作底稿完成後,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及相關資料撰成「審查報告」(附件十)及提案資料,並作成是否同意上櫃之建議,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2. 有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者,應列為審查報告之重要審查事項。
  3. 經核申請公司具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二章第二節及第三節有關集團企業及投資控股公司規定之情事者,應列為審查報告之重要審查事項,並於審查報告作成不同意上櫃或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櫃之明確審查意見。
  4. 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於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先經本中心內部審查會議審議,倘內部審查會議決議不同意上櫃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申請公司。
  5. 召集前項內部審查會議時,承辦部門相關審查人員應列席,並就審查報告中之重要審查事項及提案資料提出報告。另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公司及推薦證券商等單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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