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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應流行疫情採取異地備援辦公或居家辦公作業指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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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及交易室人員除遇有下列情形外,應優先採取異地備援辦公:
一、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重大疫情事件(例如社區感染);
二、營業處所員工有發生確診病例;
三、營業處所有主要承辦業務者及代理人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
基金若屬以下類型之基金經理人,及管理以下類型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經理人,在符合第十二條資訊安全管控措施下,可即採取居家辦公:
一、貨幣市場型基金
二、債券型基金
三、組合型基金
四、指數股票型基金(被動式ETF)及指數型基金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主動式ETF)如屬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基金類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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