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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301024901號公告修正第11條附件八、第21條附件十,自114年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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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應覆核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之查核程序係依「推薦證券商辦理申請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之規定辦理,暨「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附件八)係依「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之規定編製,其報告內容載有具體明確之結論,且經推薦證券商共同具名簽章。
附件八-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二十一
工作底稿完成後,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及相關資料撰成「審查報告」(附件十)及提案資料,並作成是否同意上櫃之建議,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有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者,應列為審查報告之重要審查事項。
經核申請公司具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二章第二節及第三節有關集團企業及投資控股公司規定之情事者,應列為審查報告之重要審查事項,並於審查報告作成不同意上櫃或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櫃之明確審查意見。
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於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先經本中心內部審查會議審議,倘內部審查會議決議不同意上櫃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申請公司。
召集前項內部審查會議時,承辦部門相關審查人員應列席,並就審查報告中之重要審查事項及提案資料提出報告。另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公司及推薦證券商等單位說明。
附件十-上櫃審議委員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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