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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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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中長期投資為原則,並以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為限,且應訂定標的選定標準。
前項標的不得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選定之標的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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