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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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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申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者,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拾萬元整;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上市者,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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