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上市,其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封閉式基金名稱、發行日期、發行單位數、每單位金額及發行總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其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名稱、發行日期及最低淨資產價值。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契約另應載明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名稱。
  3.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受益憑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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