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自即日生效

異動條文

請參考【所有條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