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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731號函修正第5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13014708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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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證金退款、扣繳價款作業程序:
一、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
(一)經紀商應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另已得標之投標人,如發現有不具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資格者或有第十三條之情事者,視為不合格件,應辦理已扣繳投標保證金之退款事宜。
(二)經投資人指示以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辦理承銷有價證券款項收付者,前開應退款項,經紀商得於開標日之銀行營業時間內予以退回。
二、初次上市(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未完成訂價之退款:採全數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如因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證交所將不辦理開標,經紀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後次三營業日上午十點前,指示往來銀行將投標人之投標保證金及扣除相關作業費用後之投標處理費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經紀商並應於同日依陸、一、二、三之規定辦理投標處理費解交作業。
三、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作業:
(一)彙總扣繳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開標日後次二營業日銀行下班前,經紀商編製銀行代收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明細資料,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繳價款,自得標人銀行帳戶轉撥至經紀商「客戶證券承銷專戶」之手續。
(二)確認得標人價款資料: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三)得標人銀行存款不足之處理:開標日後次三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經紀商接獲往來銀行有關得標人銀行存款不足扣繳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之通知時,應將扣款資料整批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上傳至競拍系統;得標人銀行存款扣款順序比照參、三、(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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