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請公司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投資金額占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新台幣五億元者,應就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但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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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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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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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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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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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