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查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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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視審查需要,得進行下列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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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洽請外國發行人、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檢具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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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現重大異常情事,經依前目洽請相關人員提供書面資料,仍無法合理說明時,經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得進行實地查核或洽請外國發行人委託經本公司指定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機構,依本公司指定之查核範圍對外國發行人執行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提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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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視會計師出具之最近三年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並洽請外國發行人委託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但申請創新板第一上市者,得僅檢視會計師出具之最近二年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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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瞭解申請公司財務預測資訊編製情形,必要時得洽請申請公司提供審查期間之各季財務預測資訊,該等資訊應僅係提供審查該案時參考之用,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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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視外國發行人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是否依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並檢核律師填具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是否足以支持刊載於公開說明書之法律意見書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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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證券承銷商及會計師辦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適用本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及「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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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必要時得諮詢相關專家之意見及相關資料撰成提案資料,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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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於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由經理部門進行審議,經決議同意上市者,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經決議不同意上市,再經本公司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亦決議不同意上市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申請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案件,未符合創新性審查條件者,經理部門應決議不同意上市,簽報總經理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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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於收件後六週內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但遇有特殊情形,經理部門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公司之請求,於召開審議委員會之十日前,簽報本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延長提報時間,因外國發行人之請求而延長提報之時間,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