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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4774號函修正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7025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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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經理公司得受理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辦理開戶,並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確認客戶身分:
一、以電子憑證開戶,並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完成身分驗證。
二、透過「晶片金融卡」或「登入網路銀行」取得約定扣款銀行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
三、經扣款銀行執行傳送簡訊OTP驗證碼(一次性密碼),至客戶於臨櫃申請開立之存款帳戶所留存手機確認身分,並由經理公司致電客戶或透過傳送簡訊連結確認留存相關資訊。
四、透過電子支付機構連結至經理公司辦理開戶確認客戶身分,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客戶連結之電子支付帳戶須為個人使用者依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經由以臨櫃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確認身分後開立之存款帳戶確認身分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二)由電子支付機構發送簡訊OTP驗證碼至客戶於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時所確認之行動電話號碼,並由客戶輸入OTP驗證碼完成身分驗證。
(三)經理公司致電客戶或透過傳送簡訊連結確認留存相關資訊。
五、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金融Fast-ID)確認客戶身分時,相關身分驗證機制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辦理。
六、其他足以確認受益人身分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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