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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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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10條;增訂第16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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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應賣人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收購交存/撤銷轉撥申請書」(勾選〝收購交存〞,並於摘要欄勾選〝公開收購〞),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辦理。
公開收購之有價證券屬未上市(櫃)、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者,應賣人依前項規定辦理交存前,應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向發行人申請轉帳。
第16-1條
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六條撥入應賣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或依第十五條撥入公開收購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屬未上市(櫃)、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者,應賣人或公開收購人應於有價證券撥入後,另向往來參加人申請將該有價證券撥入發行人登錄專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
參加人審核前項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或「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將有價證券由應賣人或公開收購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登錄專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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