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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5056號函修正增訂第6條之3條文及第6條之3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3825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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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虛擬資產ETF,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且應建立適當之虛擬資產ETF商品適合度制度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該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並於委託人初次買進前評估委託人具備虛擬資產暨相關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具備一定投資經驗,以瞭解客戶委託買賣該商品之適配性。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虛擬資產ETF,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商應於委託人初次買進前提供虛擬資產ETF相關商品資訊,且應由委託人於初次買進前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前項解說風險作業採電子化方式辦理者,證券商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附件-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ETF)風險預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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