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1492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52024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1. 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因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列為必要受查公司者,應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辦理。
  2. 實質審閱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重要會計科目或財務比率變動及最近一年度重大訊息,對於財務資訊或重大訊息有重大異常者,本公司得要求該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該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必要時得要求該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3. 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本公司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懲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