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1492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5202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1條
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因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列為必要受查公司者,應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辦理。
實質審閱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重要會計科目或財務比率變動及最近一年度重大訊息,對於財務資訊或重大訊息有重大異常者,本公司得要求該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該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必要時得要求該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本公司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懲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