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閱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並取得發行公司聲明或律師函,以了解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是否重大訴訟案件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另取得發行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背書保證、重大承諾、資金貸與他人、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資料,以評估對發行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對於前開重大資產交易,承銷商應執行下列評估查核程序:
-
1.取得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重大資產交易彙總表,檢視其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及是否有重大限制條款。
-
2.取得前開重大資產交易之相關資料,如買賣契約、實際收付款紀錄、內部決策過程等,以了解其交易是否違反相關辦法與法令及有無異常之情事。
-
3.執行必要程序以確認前開資料之真實及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