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204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第53條之1條文,並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45786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出借之有價證券,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所載之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有價證券為限。該有價證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時,應填具出借委託書,委由其往來證券商或其保管機構,將有關資料鍵入有價證券借貸電腦系統辦理出借申報,並得於未完成出借前,隨時更改申報內容或取消申報。
  2. 前項出借委託書內容應包含出借之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及出借費率,其格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3. 前項數量,以一交易單位為申報出借單位者,稱交割需求借券,以一股為申報出借單位者,稱零股交割需求借券。出借費率以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4. 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計算該有價證券之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
  1. 交割需求借券之出借對象,以申請借券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者為限;零股交割需求借券之出借對象,以申請借券數量不足一交易單位者為限。
  1. 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2. 零股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按出借數量多至少者依序取借,如出借費率及數量均相同,以隨機方式取借。
  3. 同種有價證券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有價證券全體借券證券商,按借券數量比率分攤。
  1. 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2. 前項費用依借券證券商之借入筆數,每筆以新臺幣三十元計算,由本公司按出借帳戶數,依比率分配予出借人之各往來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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